企业破产未履行的合同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1)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对未履行合同有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力,并需通知对方。若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或未答复对方,合同视为解除。比如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没通知对方,那合同自动解除。
(2)当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应配合履行,同时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若管理人不提供,也视为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后,对方因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若继续履行,产生的债务是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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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要及时处理未履行合同,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若收到对方催告,要在三十日内答复。
(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提供担保,避免被视为解除合同。
(三)合同被解除后,对方当事人应及时申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
(四)若合同继续履行,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对于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对方可要求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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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后,管理人对未履行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若2个月内未通知,或30日内未答复催告,视为解除。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对方应履行,且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不提供则视为解除。
3.合同解除,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申报破产债权;继续履行,产生债务属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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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对未履行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若未在规定时间通知或答复、不提供担保则视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申报破产债权,继续履行产生的债务属共益债务。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时管理人对未履行合同有处理权。在时间限制方面,若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催告三十日内未答复,就视为解除合同。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对方要配合履行,同时对方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的也视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对方因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若继续履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您在企业破产合同处理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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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时对未履行合同,管理人有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力,并需通知对方。若自破产申请受理起两月内未通知,或收到催告三十日内未答复,合同视为解除。这是为保障合同相对方权益,避免因管理人拖延导致权益不确定。
2.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对方应履行且有权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则视为解除。这是合理的,因企业破产状况下,对方继续履行存在风险,担保可降低这种风险。
3.合同解除后,对方损害赔偿请求权可申报破产债权;继续履行产生的债务属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合同相对方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建议管理人及时对未履行合同作出决定并通知对方,决定继续履行时尽快提供担保;合同相对方在合同处理过程中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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